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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学院学历、学位证书补办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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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20-01-31 浏览次数:1876 |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并结合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实施。 第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、公告遗失、学校核实后分别出具毕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 第二条 毕业、学位证明书办理需提交的材料: (一)毕业、学位证书丢失后登报声明原毕业、学位证书作废。报纸须有标准刊号,公开发行。 (二)填写《合肥学院毕业、学位证明书申请表》。 第三条 教务处接收并审核材料,对符合要求的安排制证并加盖钢印。 第四条 毕业、学位证明书每月办理一次,20日前接收、审核材料,25日后发放证明书。 第五条 毕业、学位证明书原则上由本人签领,如需代领必须有补办者签名的委托书。 第六条 教务处在学信网注册毕业证明书。注册的毕业证明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。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 |